关于工资待遇问题本人是2000年在劳…

关于工资待遇问题本人是2000年在劳动人事局招工进乡镇工作,与此同进的也有几个同事,当时,我一直在乡镇企业工作,单位没有任何工资发放,全靠自己争取,其他同时的同事进入乡镇站所,工资按劳动服务工资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2004年因懂电脑,调入乡镇机关党政办任打字员至今,领导要求我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支付本人工资,工资每年不等核定为600元、800、1000元一月,无任何奖金和福利,每年工资要低于劳动服务核定的工资8000元,以及未享受到其他同事每年发放的福利奖金5000元。为了保全自己的工作岗位,单位这种同工不同酬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我的生活。请问我怎么做才能既保全自己的工作岗位,又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一岗位应享受相同待遇,要维护你的正当权益,你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单位因此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你还可要求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