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补偿原告:陶局均,丰都县中医院清洁工申诉事实:我从2004年12月25日到2008年7月16日在丰都县中医院做清洁工,2004年12月25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月工资为300元,2008年后月工资为400元,医院没有为我缴纳其它的费用。2008年1月1日后签定劳动合同,以前3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我反映情况,要求增加工资,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但院方拒绝,我于2008年6月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并在2008年7月16日交接清楚后经院方同意才离开。经县劳动仲裁,只同意2008年后的依法处理,以前的三年院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其理由是劳动法82条的规定,认为我如要争取2008年以前的权利,则必须在2008年3月以前提出诉讼。我不懂法,当时反驳,照你的说法,我连2008年5月以前的权利也没有了,因为我是2008年7月提起仲裁的。法官休庭,要我去查阅什么是诉讼时效。危急时刻,请求援助。
裁决肯定错误。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建议赶紧提起诉讼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