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假我是天津港保税区一家美资企业的正式员工,并于08年8月份生育,产假马上就要到了,由于我家住在汉沽区,单位离家较远,给孩子哺乳很困难,我的孩子不吃奶粉,我向单位申请哺乳假,并说明了我的困难,单位就是不批准,并让我到时必须上班,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谢谢!
哺乳假是法定享受的假期,如单位不批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解决,或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在单位不批准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你只能自己想办法解决困难。超出哺乳假以后,再请假则视为事假,单位可以不准。如果你继续上班确有困难,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您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可以不同意。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哺乳期为一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