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的时效申请人2002年3月进入阳东县A公司工作,是该公司的在职员工,并任车间主管。阳东县A公司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起视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2月23日下午,阳东县B公司阻止申请人进入阳东县A公司工作。阳东县A公司对阳东县B公司行为不阻止不表态,又不安排申请人的工作,不支付申请人工资。2010年2月3日申请人向县仲委提出要求A、B公司支付另一倍工资和2009年2月23日后的工资损失的请求,是否已过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