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我前年和当地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本来约定是08年12月25日前交货,但对方直至09年2月23日才将货交给我。也延误了我的工期。我也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30%订金,收到或支付65%收到货付款,以上两笔货款我均已按时支付。合同约定有5%的款项为质量保证金,再一年后付款。之前我们口头协商由于他们产品质量有问题,不再支付这笔货款,我后来也使用了这批材料。但供应商近日将我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余款即质量保证金。这笔余款纠纷我是否该支付?我们之前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关于此经济纠纷,我手头有一份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是产品内壁不光滑,原因是设备蕊棒有冷料造成,不影响产品质量,如果有质量,供应商负责此项费用。)但是,这产品是埋在地下的,一两年内不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后才会出现。我使用产品埋在地下需要50年,我手头上的这个说明可以使我举证的依据么?如果我不支付这5%的款项会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