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的问题我以书面方式委婉的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时候,公司以我没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不允许我辞职,但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侵犯了我的权益,而且我按照劳动法中第38条规定,我可以随时提出离职,我以此条为辞职理由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仲裁,仲裁员对我说,如果以劳动法第38条规定提出离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以次条理由提出辞职,但我向公司提出离职的时候,是以书面方式委婉的提出辞职,被决绝之后,我才去找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说,如果是这样,我就不能申诉?请问下,这个仲裁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吗?请那位老师帮我解答下!谢谢!
如果认为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应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你叙述不清,建议带上资料上门咨询。什么叫委婉方式辞职,辞职是没有补偿的,且需要提前天。建议电话咨询律师。你没有说清楚,不明白你的具体情况,无法回答,带上资料找律师面谈说法是正确的,你写辞职信的理由不是公司违法,说明你放弃了以公司违法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仲裁败诉的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