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解聘了我于2008年年底与公司签…

我被解聘了我于2008年年底与公司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并于2009年12月份被公司以绩效考核末位淘汰而被淘汰了。我在公司工作了接近四年,辞职后给我的补助是5个月的工资。但是我感觉非常的不合理,为什么公司说不用一个人就不用了呢,我想咨询一下他们的做法合理么?有没有法律的条款约束公司这样做为个人取得合法权益的规定呢?我说一下绩效考核:为我们公司2008年中旬提出的一种管理手段,每个周为一个考核时间段,并由直接主管打分评判,但是我对他们的评判并不赞同,存在相当大的异议,也就是说是单方面的决策,评测结果并没有我的签字。针对以上情况,我麻烦各位法律专家,帮我评测一下。先谢谢了。

公司做法违法,双倍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就是不合法。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补偿双倍补偿金。等等。——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