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您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

婚姻您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实际情况:父母出资买房并与卖方有交款收到条,但过户手续是子女与卖方签的买卖协议,为的是省去卖方把房屋转给父母,父母再转给子女手续费用。疑问:1、婚姻法中第二十二条“该出资”指的钱吗?还是包括房屋?2、能否认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的是钱?那么子女用“赠与的钱”买的房屋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吗?个人想法:如果“该出资”指的钱,最后又成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那麽在上述实际情况中“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也就是没有意义了?。

是的需要割裂开来看。房屋所有权和出资是两个概念。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父母对子女的出资若没有明确表示仅仅给子女的情况下,则等于把钱作为动产赠送给了子女及其配偶;父母若明确表示仅仅赠送给一方,虽然房屋所有权归子女及其配偶所有,但若离婚时,接受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房屋价值量化的货币中减除接受自己父母单方赠与那部分的金额,余下部分才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