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一个月的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吗? 我们通过拍卖取得旧城改造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上有五十年代所建的居民住房(平房)属于铁路公房,居民只有住房权。地方政府已经与铁路房产部门多次协商,铁路表示支持,但是铁路部门暗示最好由铁路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在报纸公示时,附加条件在一个月内与铁路部门协商完毕否则土地收回。我们已经签订预出让土地合同并公证,并交齐土地出让金。请问政府土地部门有权收回吗?
预出让土地合同的“预”字写得很有深度,这个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明确约定了“与铁路部门协商完毕否则土地收回”的情况下,政府是有权依据相关条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你可以主张返还土地出让金和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可以按合同主张权利。要看合同约定的你可以具体与我电话联系的你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匿名报纸公示时列出一条就是拿到土地的受让人自行与铁路部门协商,时间是在一个月内办妥铁路有关事宜否则收回土地。匿名在预出让合同内没有“与铁路部门协商完毕否则土地收回”的字样只是另外加的附件上签有收回内容。合同内出让使用年限仍是七十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