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问题双方去年离婚,婚前男方首付贷款买一房产,女方家出资装修,双方共同还贷4年。离婚协议上写着男方归还女方装修款及女方所提供的贷款钱共N1万元。现该房证已经下来,是男方的名,但贷款尚未还清。现男方同意把该房子转让给女方住,条件是女方于X月后把首付和男方提供的贷款共N2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男方,协议里的N1万元作废,剩下的贷款由女方以男方的贷款名义偿还。还清贷款之后房证过户给女方。目前双方均无力一次性还清贷款。请问双方自愿达成此协议并想从签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在新协议中写明女方在支付男方N2万元后,女方拥有永久使用权,或办离婚析产,女方将贷款还清后,男方必须立即无条件更名,家属不得甘于。并将该协议进行公证。请问一旦产生纠纷,该协议是否能得到法律承认?该协议中还需注明什么?
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可以,最好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因为那样具有法律效力